本网讯(张华 李翠平) 太康农民张某手持一张十年前的存单到银行结算本息,但因存单上内容模糊不清,银行不予办理。张某遂将该银行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次再审申请,三次司法鉴定,还原了该存单的事实真相。因鉴定显示该存单与银行同期存单多处不符,原告张某的申请最终被驳回。
审理查明,张某系太康县朱口镇农民,2009年1月14日,张某拿着一张十年前农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存单号为NO.0149358的存单到太康农行网点结算本息,因该张存单上的日期,账号,存入人民币(大写),支取日期,利息(银行盖章)、计息月数等字样肉眼已无法辨认,银行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张某遂一纸诉状将太康农行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按1998年1月16日存入定期五年到期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支付167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太康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存单的真伪性进行审理,通过当事人的申请,三次司法鉴定,均认定该存单与太康农行同期业务凭证不一致,该存单上的公章、个人姓名章均与同期真实凭证不同,且存单上的部分字迹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因此不能认定张某与太康农行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再次司法鉴定,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张某仍不服,于2013年6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