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谢剑峰) 作为社会矛盾集中化解地——法院来说,必须始终保持公平正义,一碗水端平,不能因为哪个当事人哭哭啼啼、吵吵闹闹的就从心理上予以同情,这从人情来讲本无可厚非,但是很可能会使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得不到维护。对于接下来的案例,原本执行案件双方争执不休,互不相让,但对有着30余年执行工作经验的师法官来说,这也并不是一个十分困难问题,他既能合理的照顾到当事人的感受,又完全十足的维护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顺利的将一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多万元的执行案件调解成功,目前已履行完毕。
柳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签订一份《XX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工集团承建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x号“xx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的土建、安装工程。2002年9月22日,双方为更好地履行《xx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确保工程正常顺利进行,又签订一份《xx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对主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确认的承包价格为12068328.1元。而后建工集团按照合同如期施工并完工,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如期将工程款项付给建工集团。因双方对工程款余额的清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工集团遂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建工集团工程款人民币1150638.9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09年7月7日起计);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建工集团鉴定费用人民币57000元。而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院,中院二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建工集团工程款1935421.05元及利息,另外支付鉴定费用97000元。
至此二审终审,房地产公司理应息诉服判,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然而,由于之前的种种矛盾,房地产公司一直不愿意履行,对法律文书置若罔闻。无奈,建工集团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此案的师法官接到此案后意识到,双方作为大公司,应该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应该是双方的心结没有打开,才导致此案一直受阻,如果能够让双方心结解开,那么将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于是,师法官亲自上两家公司做调解工作,劝房地产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调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另外也劝建工集团放弃部分利息。师法官也约双方公司老总来法院谈判,房地产公司均是态度强硬,称无能力履行,前后五次均未谈妥。见调解无果,屡或调解标兵的师法官也感到筋疲力尽,于是决定拍卖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X号之一上品阳光X栋X号房屋,并第一时间积极着手联系拍卖公司,并给房地产公司下达了履行法律义务的死命令。至此,房地产公司终于意识到了法律的威严,意识到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可讲,口气松了下来,表示同意进行谈判。趁此良机,师法官最后一次将双方老总约至法院,经过二个小时谈判,建工建团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房地产公司表示着手履行。至此,这个僵持了数十年之久,总标的额为310余万元的“骨头案”终于圆满的解决了。事后,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徐某说:如果不是师法官这么仔细认真的帮我们考虑,此案也许还会拖下去,到头来大家都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