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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还款遭否认 未保留证据遭驳
发布时间:2013-08-20 10:04:48


    本网讯(任自强)  到法院起诉担保追偿,不料,借款人对此完全否认,而自己又拿不出证据,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8月1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全鹏的诉讼请求。

    杨志远欠金融机构的借款,原告王全鹏认为自己是被告的借款担保人,并代被告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并要求代位追偿。被告杨志远不认可原告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也不认可原告代自己偿还了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行使借款担保追偿的权利,首先应证明被告与金融机构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应证明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应证明原告为担保的债务履行了清偿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认可与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为被告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行使借款担保追偿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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