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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私自占有出租人财物应如何定性?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8-16 08:54:19
【案情】 2013年1月17日,邓某因进城务工到姚某家寻租房屋,姚某便将家中的一间空房出租给对方居住,邓某当天在打扫房间时,发现衣柜内藏有现金4000元,邓某于是产生占有的念头,私自将该现金藏匿起来。几天后姚某经女儿提醒,想起现金之事遂向邓某追讨,邓某坚决否认,姚某于是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邓某拿到钱后将钱藏于亲戚家中,该现金现已归还被害人姚某。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邓某是在入住出租屋后,清扫房间过程中拾得他人财物的,具有占有的合法性,其产生非法侵占之意占有该物,当所有人索要时,邓某拒不归还,其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且侵占钱财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该财物不是侵占罪中规定的“代为保管物”。姚某将现金藏在其家中,对姚某来说处在其有效的控制之下,不属于遗忘物和埋藏物。因此,在房屋租出去后,该财物并未脱离屋主的控制。邓某发现别人财物后,秘密将其拿走,正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表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已经占有他人的财物。侵占行为的对象多为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盗窃罪的发生对象则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并不占有他人的财物。侵占罪中在取得财物时,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才构成犯罪,而盗窃罪一般是秘密进行,即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亦构成犯罪。犯罪主观方面,侵占罪、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者对财物持有状态认识不同。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确意识到盗窃对象是他人持有的合法财产。而侵占罪行为主观上的认识则不同,即侵占他人遗忘物并拒不退还。 承上所述,我们认为,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该物是否在行为人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如行为人没有使用犯罪的方法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具有持有的合法性,则构成侵占罪。如果该物是在他人有效控制的范围内,行为人乘人不备将其秘密窃为己有,则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并不包括姚某的现金,它不是委托保管的财物,邓某对房内的财物并无持有的合法性,该现金属于在姚某家中,由姚某概括地加以支配的财物,房主不因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而失去占有状态。另一方面,邓某并非房屋的主人,在承租的房屋清空之前,即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实地占有了自己租赁的房屋,也不能概括地支配、占有屋内的所有财物,屋内财物的占有权仍然由原来的主人享有,姚某并未失去对该物的有效控制,邓某对房屋内的财物既不存在事实上的支配,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支配。 因此,被告人邓某在本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出租房内的现金盗走藏匿,侵犯了姚某对该款项的所有权,邓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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