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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国防电缆是破坏军事通信罪还是盗窃罪?
作者:李桂芬 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8-14 09:32:43


    【案例】:

    被告人陆某系某村村民,其村后的山梁上有一工程正在施工,从工程的标志上看是准备铺设国防电缆的,而且已经完成大半的铺设工程。陆某经过了解,发现工地上对于堆放电缆的场地看守并不严,欲挣轻松钱的陆某便想偷国防电缆来倒卖。经过与同伙王某商量,两人准备犯罪工具后,一天晚上两人在该工地上盗割了电缆300米,价值近万元。

    【争议】:

    该案发生后,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在定罪时出现了争议:少数意见认为陆某和王某的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另外的意见是两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定盗窃罪。那么对于陆某和王某的行为应当定什么罪名?

    【评析】:

    从形式要件看,本案中陆某和王某的犯罪行为涉及二个罪名: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从两种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来分析,两罪之间存在下列区别:1、客体不同。破坏军事通信罪侵犯的客体是危害国防利益;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其他本权。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2、客观方面不同。破坏军事通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毁坏军事通信设备、线路、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导致中断、影响军事通信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还可以是过失,例如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盗窃罪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通过对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分析,要界定二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应当确定国防电缆的地位界定和二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首先,国防电缆是为了满足军队和国家信息通信铺设的光缆。主要为国防通讯网络服务。国防与政治、经济、国内各项社会活动以及外交之间的联系靠国防通信来完成。国防建设内部各项活动也是靠国防通信来完成。国防电缆是国防建设的最基本设施,一旦国防电缆中断被破坏、毁损,则直接影响国防建设的各项联系。其次,本案中二被告人实施的是盗割工地上存放的国防电缆,该电缆尚未被铺设,也就是说该电缆尚未使用,即使剪断电缆亦不影响通信。最后是国防电缆在本案中的地位属于财产。因为其尚未铺设使用或准备使用。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陆某和王某的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如果二人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国防电缆,造成通信中断影响的,则应当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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