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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及责任认定
作者:廖仲卿   发布时间:2013-08-15 15:03:36


    【案情】

    张某常年在外打工为了在老家建房子。2013年3月份,张某在家张罗盖房子,请了邻村的包工小队,郑某是包工头。张某与郑某签了盖房协议,郑某带了十几个伙计为张某盖房子。同年5月6日,其中一个工人刘某在建二楼时,不慎从支架上掉下来,摔成七级伤残。刘某与郑某、张某商讨医疗费之事未果,诉至法院。

    【分歧】

    张某与郑某、刘某之间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医疗费由张某承担,张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雇佣合同是指一方向对方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刘某作为雇员受伤,且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张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郑某之间是承揽合同;郑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刘某受伤,张某作为定作人无需承担责任,郑某作为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合同,其区别在于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需支付受雇用人的报酬。此案中,张某是与郑某签订了盖房协议,郑某雇佣了十几个人作业,张某与郑某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

    其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定作人对承揽人不承担责任风险。在此案中,刘某作为时间工作者,张某与刘某没有直接关系。张某与郑某是承揽合同关系,对郑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张某对刘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而郑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郑某作为雇主,对刘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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