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产权酒店工商登记有异议个别业主能否起诉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8-13 15:50:50
【案情】 刘某系桂林市火车站附近的利好时代公寓的的业主。利好时代公寓为酒店式公寓,又称为产权式公寓,共有一百余间单间配套房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业主。该公寓投入使用后,桂林某酒店管理公司与其中大部分业主签订了代管协议,由酒店管理公司统一对外进行酒店客房经营服务,业主则享有相应的收益。此后,公司以该公寓楼为经营注册地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刘某未与酒店管理公司签约,而提出公司非法将其所居住的公寓楼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认为工商局同意公司登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提出要求工商局纠正其不当行政行为。工商局函复称,该公寓楼的性质是商业门面,不存在住改商的问题;而且该公寓楼提供客房服务经过了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工商登记注册是符合规定的。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桂林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和营业许可。 【分歧】 在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并非工商登记注册的行政相对人,与所诉的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对其起诉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作为公寓楼的业主,与涉及公寓楼的工商登记注册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起诉应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纠纷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起诉人刘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又列举了四种不同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这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有其特定范围的,那么哪些人可以被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了扩大解释,将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与被撤销和变更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被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本纠纷中,刘某作为公寓楼的业主之一,与利用同一公寓楼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实际存在相邻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与工商局给予酒店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许可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本纠纷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本纠纷中所涉及的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对刘某的权益造成的影响是直接的、确实存在的,这种关系就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起诉人刘某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予受理。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