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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建玻璃雨搭影邻居 法院判决拆除
发布时间:2012-05-24 09:44:1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陆婧)   王某与李某是楼上楼下邻居,李某居住在1层,北京某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李某在其楼房外空地上靠近王某楼房阳台处搭建玻璃雨搭。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其所搭建的玻璃雨搭。

    原告王某起诉称,被告李某申请北京某物业公司允许其在自家庭院台阶上搭建长4.5米、高2.5米、宽1米的玻璃雨搭。该雨搭固定在原告阳台底部,距原告窗户入口仅约1.3米,并与楼宇外墙相连。被告在庭院内违章搭建栅栏及木质花架,该木质花架位于原告两个窗户底部,距窗户底部不足0.5米,且用铁三角与楼宇外墙相连,所搭花架不仅高,而且坚固易于攀爬。被告还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封上厨房的排烟道,在小阳台上做饭,并将排风扇固定在小阳台窗户上,直接排放油烟于室外,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物业公司接到被告搭建玻璃雨搭的申请,其没有事先征询原告的意见,即批准施工。虽后来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暂停施工,但被告李某并未停止搭建行为,物业公司亦未实施有效的阻止施工的行为。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玻璃雨搭及木质花架、拆除排风扇,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书面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督被告李某把违章建筑拆除。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为了躲避原告以及楼上住户向阳台外及院内洒水、吐痰等行为的伤害,经物业公司同意搭建了阳台雨搭,为了美观搭建花架。被告认为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对于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可以进行协调和劝阻,但是没有强制某些行为的权力。物业公司虽然同意过被告搭建雨搭,但实质上对原告并不构成威胁,原告提出异议,物业公司也进行过协调与制止,但均未奏效,双方的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物业公司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承担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其房前搭建木质花架及玻璃雨搭的行为,对其楼上邻居及原告造成了一定妨碍,现原告要求李某拆除玻璃雨搭及木质花架,对其合理的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拆除排风扇等,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支持。

    关于原告王某要求李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并未发生实际损失,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因物业公司并无明显的过错行为,亦无监督李某之法律责任,故对于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拆除所搭建的玻璃雨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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