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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官在庭审工作中的三种角色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8-08 13:58:13


    在我国,人民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国徽高悬,庄严肃穆;法官正襟危坐,表情严肃;当事人各抒己见,唇枪舌剑。人民法院的庭审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是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内心想法的必要环节,是案件得以很好处理的重要环节。开庭审理案件把法官推向居中裁判的地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通过控辩双方所举的证据来证明,控辩双方相互举证、相互质证,然后由法官来认证,法庭辩论主要是围绕案件争执的焦点来展开。如何让控辩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如何使庭审繁简有序有条不紊,就要看法官的整体素质如何,或者说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定位如何。这是一门作为人民法官不得不修的人文艺术。我认为作为人民法官在庭审工作中应做好以下三种角色。

    第一、人民法官要做好庭审驾驭者角色。法官是庭审驾驭者,对于一些原、被告多次提出或反复说的观点可以让其适可而止,特别是一些婚姻案件、邻里纠纷,原、被告均没有委托律师,有时他们就会揪住一个不是焦点的话题可以说很久,扯很远,这时法官就要将他们引到案件的焦点问题上来,使庭审能顺利地进行下去。为了能做好庭审驾驭者角色,一是要在审前就对基本案件进行熟悉,庭审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要认真听原、被告的观点,总结出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让他们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三是要控制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当出现当事人情绪激动时要及时进行处理,以免发生极端的事件。

    第二、人民法官要做好公正无私裁判者角色。人民法官是居中裁判者,无论是在案件任何阶段,人民法官都要做居中裁判者,在庭审中也不例外,并且我认为还更应体现居中裁判者角色,在语言上、双方权利维护上等方面都要体现居中裁判,不能有失偏颇,否则就会引来当事人的猜疑,影响案件以后的处理。例如曾经某人民法院有一名人民法官在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为外地人,原告为本地人,为了能让当事人进行很好的交流,该法官事先就告知双方在庭审中要说普通话,当然审判人员也说普通话,本来一切顺利,但在举证期间,原告有份证据没有带到庭上,书记员就用本地话和其交流了几句,下面旁听的被告亲戚立刻提出不公。从这件事情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了解到,公平不仅仅是体现在判决书上,它体现在办案过程中的方方面面,稍有不注意就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平的印象,进而对判决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第三、人民法官要做好庭审倾听者角色。古代庭审就有“五听”之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并对通过这些表面现象能表达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语无伦次;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现在的庭审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利用古代审判人员积累的经验,认真耐心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表现,一旦看到双方有进行调解可能时,就要多注重向调解的方向进行,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劝说,使他们能够心平气和的处理纠纷,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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