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儿砸烂母亲住房母子感情不和 法官上门调解
发布时间:2013-08-09 13:58:49


    本网讯(覃志宏)  原告周彩利与被告黄旭焱系母子关系,双方为赡养之事发生矛盾,被告却将原告居住的房屋瓦全部砸烂。为此,原告将其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修复被损坏的房屋,并支付赡养费。

    2013年8月9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同意当日安置好原告居住,并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损坏的房屋修缮,恢复原状;二、被告同意自2013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三、原告同意将其分得的承包田地交给被告经营,由被告承担原告日常的水电费。

    原告周彩利生有5个子女,今年已是76岁,因年老体弱无法干体力活,为此,原告儿子黄旭焱及儿媳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并不让原告与其共同生活,双方为此引起纠纷。后经村委会调解,由被告在原住房旁建一间小房屋给原告居住。被告按双方的约定给原告建一间小瓦房,让原告独立居住。原告与被告分开生活后,双方为赡养之事常常发生争吵,矛盾越来越大。2013年5月29日,被告为赡养之事又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却砸烂其母亲居住房屋的全部瓦片。被告的行为遭到村民的指责,村民委干部曾多次找被告做思想工作,但协商未果,于是原告将其儿子诉上法院,要求被告修好损坏的房屋,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为了更快地解决此案件,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于2013年8月9日早上7时许就来到了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先对原、被告邻居的村民及村民委干部了解案情,后又到原、被告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当事人一起学习《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被告终于明白子女应赡养父母,原告也理解儿子生活的艰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以上的调解协议,母子的矛盾终于得到化解。当法官要离开当事人时,原告还激动地向法官致谢说:法官上门解决案件纠纷好,胜过雪中送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