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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特殊的调解
作者:唐新红   发布时间:2013-08-09 14:55:49


    作为一名大学毕业后就在审判一线的工作的法官,十多年我调解了大量的案件,接触过各式各样的人和事。通过调解一件件来源于基层的案件,让我深切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官,看到双方当事人能在自己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即使再累心里都有一种莫名的高兴。

    今年4月,我调解的一起特殊损害赔偿案,当时熟悉情况的人都认为该案可能只有判决才能结案,并且根本不可能执行到位,都劝我开庭直接判决得了。但我还是通过细心调解,使一起本无调解可能的特殊损害赔偿案顺利调解结案并当场兑现,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关心解决被告家庭困境并得到落实。我的倾心调解促多赢做法在当地赢得众多赞誉。

  家住广西资源县资源镇修睦村10组的被告石某,因患精神病到处治疗,家境十分贫寒,家中仅有一座一层的破木皮房,而其所在的资源镇修睦村10组则该县文明示范村,为此2009年在政府及该组村民的共同努力下,修建一座90平方米的房子,一个篮球场及两个乒乓球球桌,作为该组村民娱乐和锻炼场所。因该场所距石某家不远,所以石某在精神病发作时,分别于2011年4月和10月将上述房屋的大门1扇、大窗子5个、小窗子2个、乒乓球球桌1张及10多米长的护手栏用斧头砍乱,其中2011年4月石某毁坏财产后因上级检查,镇政府花费2000多元予以修复。由于石某两次毁坏集体财物,作为监护人的妻子邓某却因家贫如洗,不愿承担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村民组无奈只有起诉法院要求石某和邓某共同赔偿全部损失8900元。

  接手该案后,我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到乡镇、村委会、村民组了解被告石某损害行为发生的情况,并对石某家进行家访调查,在一次家访调查中,石某的监护人邓某对我提出村民组所诉损失没那么多,并自认为该组村民都欺负她家,同时也流露出石某损害集体财产损失是不对的,作为监护人自己有一定责任,但村民组赔偿要求过高,现为石某治病都没有钱,无力赔偿,请求我给予酌情考虑,并请求我能帮石某呼吁一下,为他解决低保。看到邓某不再全部推脱责任,我认为该案有调解希望,于是选择先和乡、村、村民组沟通,经协调,镇政府对2011年4月被被告石某所损坏进行修复的资金不予追究,并表示对被告邓某要求对石某的低保请求将按程序由村委会进行申报,村委会及村民组也表示对石某一家以后应多给予关心、关怀,不能一味责怪,但同时镇、村、组都坚决要求邓某要尽到监护之责,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能以家庭困难为由一分不赔,这样既不利于公物管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镇、村、组的态度使我对该案的调解更充满希望,当了解到邓某为打赢官司,请了一名县政协委员的亲戚为他们当代理人时,我又决定从被告人的代理人工作入手,为此我与包村干部一起,通知被告代理人再一次到实地查看损失情况和聆听当地村民的意见,被告代理人到现场看及听村民反映后,对被告方的错误直接予以指出,并请求村民组从被告家的实际情况出发,谅解一下被告石某的行为。

  看到双方离调解达成协议的距离越来越近,我既高兴又忧虑,高兴的是本无调解希望的案件终于有调和的可能,忧虑的是被告的家境,即使达成了协议,如果兑现不了,案件并没有了结,双方的积怨纠结并没有解开。为此,我再次到被告人家,做被告人邓某的工作,反馈其所提要求法院所做工作情况,看到自己超出本案范围的请求,我都那么认真为其操心,贫穷而固执的邓某逐渐认识自己的错误和应尽的责任,表示愿意赔偿一定损失,并在以后尽好监护责任,在此基础上,我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调解,由于调解前的工作到位,在调解时,修睦村10组也降低自己的过高赔偿诉讼请求,邓某也认识到应尽的责任,表示愿意赔偿一定损失,并在以后尽好监护责任,鉴于石某、邓某的家庭情况及财产的损害程度,双方最终于2013年4月17日达成由石某、邓某一次性赔偿修睦村10组财产损失2000元的调解协议,邓某并将款项当庭兑现。关于被告人石某家庭困境的解决问题,目前村、镇正已解决。

    该案的调结,正如修睦村村主任、资源县人大代表石立吉所言,达到了如下多赢的效果:“一是村集体财产得到了依法保护,以后不再有人敢随意毁坏了;二是精神病人和监护人侵权赔偿责任得到明确,农民对精神病人不担责的错误观念和监护人推责的现象会有很大改观;三是村民和石某一家的关系得到修好,该组文明示范村的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四是石某一家的困难得到各级的重视,群众的民生问题解决有望;五是该案完满处理是资源法院审判活动创新的一种载体体现。”

通过该案的处理也为我今后办案以启迪:只要对当事人亲和,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赖,才能确保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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