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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致人重伤 积极赔偿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3-08-08 16:00:15
本网讯(李春泉)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刘颖拘役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颖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轻型摩托车,后载李旭,由万载县东门转盘方向往东门加油站方向行驶,行至东门廉租房路段时,碰撞到对方向由徐自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郭梅丽、徐鑫念),致徐自平、徐鑫念、李旭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徐自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经万载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颖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颖与受害人徐自平达成了赔偿协议,向受害人徐自平支付了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徐自平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轻骑摩托车,致一人重伤甲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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