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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一盗窃团伙覆灭 三成员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08 09:50:29


    本网讯(毛伟)  三个无业男子组成盗窃团伙,四处疯狂作案,终落法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聂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进窜至铅山县河口镇金鸡山,用液压钳将一居民窗子钢筋剪断进入室内盗窃,盗得70斤茶油和一台液晶电视机。经鉴定,被盗茶油价值2,100元。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2时许,被告人黄进窜至铅山县河口镇茶场祝某家开的射雕牌瓷砖店盗窃,盗得四箱瓷砖。经鉴定,被盗瓷砖价值120元。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3时许,被告人黄进窜至铅山县河口镇茶场张某家中盗窃,盗得2只鸡和2条草鱼。经鉴定,被盗鸡和鱼的价值190元。

  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进、聂云伙同黄良窜至铅山县汪二镇新安街上,采取撬地下室门的方式进入侯某家开的铝合金店盗窃,盗得现金100元。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时许,被告人黄进、聂云窜至铅山县河口镇茶场,推门进入刘某家中盗窃,盗得30余斤废铜。经鉴定,被盗废铜价值1,000元。销赃后,被告人黄进和聂云各分得赃款400余元。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时许,被告人黄进窜至铅山县汪二镇新安杨箭村路口,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李某家中盗窃,盗得一辆红色“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08元。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3时许,被告人黄进伙同黄良窜至铅山县清溪大桥路边,被告人黄进在李某清家楼房后面望风,由黄良爬窗进入室内盗窃,盗得一辆蓝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50元。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进、聂云伙同黄良窜至铅山县交通局,由被告人聂云用自制的塑料片将隔壁的何某家房门打开,被告人黄进等人入室盗窃,盗得现金200元。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进、聂云伙同黄良窜至铅山县“河口宾馆”,推门进入隔壁陈某家中盗窃,盗得一部“七星牌”手机和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2011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进、聂云伙同黄良窜至铅山县农贸市场,在林某家门口撬完锁,准备入室盗窃时被公安干警发现,被告人聂云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黄良和黄进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黄良到铅山县公安局投案。

  综上,被告人黄进参与盗窃10次,其中一次盗窃未遂,涉案金额12,568元人民币;被告人黄良参与盗窃5次,其中1次盗窃未遂,涉案金额6,150元人民币;被告人聂云参与盗窃5次,其中一次盗窃未遂,涉案金额2,8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进、黄良、聂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黄进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良、聂云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良、聂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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