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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悔婚 彩礼照样当退还
发布时间:2013-08-07 15:59:41


    本网讯(陈宏飞)  婚姻大事,马虎不得。如感情基础不牢固,最好不要轻易订婚并给付彩礼。但今天的“80后”甚至“90后”,有不少人遭遇在订婚后,另一方又反悔。河南省南乐县就发生这样的事情,送完彩礼,男方悔婚,发现性格不合,而与他人结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按照习俗拒绝返还彩礼。8月7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查晓霞返还原告张俊鹏彩礼款9600元。

    2011年腊月,张俊鹏与查晓霞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订立婚约过程中,张俊鹏通过介绍人分两次给付查晓霞彩礼款共计9800元及若干物品,查晓霞按习俗返给原告200元。

    后来,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因彩礼款返还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9800元。

    审理过程中,女方辩称,本案系原告悔婚造成的,责任应归原告,现原告已与他人结婚,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原告对此解释为,一开始是由于女方不同意结婚,男方才另找他人结婚,不是男方故意悔婚。

    女方辩称,女方一开始不同意结婚的原因是当时双方都没有到法定婚龄,当时女方父亲刚去世,哥哥正在闹离婚,无暇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结婚不成后,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给予被告的物品,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礼节性馈赠,且数额不大,依法可不予返还。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规定并没有说明男方悔婚,就不用返还彩礼。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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