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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父母撮合成就婚姻最终走到尽头
发布时间:2013-05-08 11:27:48
本网讯(邱建军)
婚姻自由,双方父母满意的婚姻,不一定男女双方就合意。5月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家军应返还彩礼等财物合计156000元。
2013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父母走亲戚时,相识了原告赖彩虹、被告李家军。双方父母都满意对方的子女,极力撮合该婚事,随后双方父母邀请媒人协商婚约,原告按当地习俗当场给被告彩礼12000元,金银首饰3600元,端茶款300元,衣服款1200元等。8月26日,被告随原告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论、吵口;性格不和分手,双方无结婚意思,但双方对返还彩礼一直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被告收取彩礼后与原告同居生活而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财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给付的端茶款、衣服款等,不属礼金范围,系其自愿馈赠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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