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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宣判 被告人服判
发布时间:2013-08-07 13:37:10


    本网讯(梁天元)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鸡西地区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并于2013年7月25日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沈晓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沈晓凤于2011年5月份参加传销组织“中国明明商”后,在黑龙江省密山市从事“中国明明商”的组织、领导和经营活动,其以交纳加入费后高额返利为诱饵,以“生根发芽”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将参加者交纳的加入费汇至“中国明明商”哈尔滨分部,参加者填写“私契单”,办理“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成为“环民”,按月领取“月金”。至案发,沈晓凤发展“中国明明商”参加者达4级47人,其中直接发展19人,间接发展28人,领取“月金”人民币30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晓凤组织、领导以宣传和谐文化、虚构成立银行、按月领取薪金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沈晓凤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设定的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要求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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