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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医疗发票诈骗医保 两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06 09:14:37


    本网讯(唐丹)  2013年7月31日,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韦某观、覃某堂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缓刑二年。利用虚假医疗发票诈骗医保案件在我院审判尚属首例。

    大化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韦某观向被告人覃某堂提议使用虚假的发票套取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约定二人分赃比例为2∶1,覃某堂表示同意。后由覃某堂提供其儿子的户口簿、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及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的发票,韦某观向他人购买了以覃某堂儿子名义开具的虚假住院费用清单和发票。2012年12月24日,二被告人持上述材料、清单及发票到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住院医疗费。同月31日,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将报销所得的人民币38738.30元,汇入覃某堂事先准备的信用社账户中。依据事先的约定,韦某观分得26000元,覃某堂分得12738.30元。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覃某堂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韦某观。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38738.30元退还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大化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住院发票,骗取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财政专项惠民补助资金,与刑法上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相等同,都是专款专用,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医疗款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韦某观提议使用虚假的住院发票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积极购买虚假住院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覃某堂得知账户被冻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堂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另一被告人韦某观,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堂犯罪后积极退赔赃款,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观犯罪后积极退赔赃款,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从本案可看出,在不劳而获这一贪念的驱使下,不法分子盯上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作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时刻提高警惕,认真审查医疗发票的真实性,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作为人民群众,发现了犯罪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作为法院,对此类犯罪将严惩不贷。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好国家这一惠民政策,让医疗基金救济到真正需要的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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