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勇 刘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租赁行业日益兴盛。由于相应的行业制度规范不健全,导致针对汽车租赁业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7月17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将骗取租赁公司汽车的被告人姚四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月,被告人姚四红在浙江省东阳市打工期间,持栾顺利的驾驶证,假冒栾顺利名义在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众诚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一辆。2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姚四红驾车回到河南省太康县,假称该车系自己所有,并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志军,先付车款30000元,约定下余20000元等过户后再付,被告人姚四红将该车交给王志军。该车辆租赁时间逾期后,众诚汽车租赁公司因未能联系到被告人姚四红,就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在太康县,就派人于2011年4月14日将王志军停放在太康县城一银行门口的车辆开回浙江东阳。王志军发现车辆不见,以为被盗,就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案情真相大白。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8200元。2012年9月6日被告人姚四红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将赃款30000元退还给王志军,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太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