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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中青联手伪造房产证作抵押行诈骗 4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05 15:21:06


    本网讯(陈秀萍)  老中青联手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博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纷纷获刑。2013年8月5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

  被告人那钦(男,40岁)、敖山(男,24岁)一起商量实施诈骗弄点钱花。2013年3月4日,敖山找到被告人吴丽梅(女,53岁),让其联系发放贷款的人。又找到被告人苏亚(女,36岁),让其寻找一处房址,苏亚将鄂温克旗巴镇四居某号平房的地址提供给敖山。敖山遂据此地址办理了一个假的《房屋所有权证》,由那钦冒充房主,骗取了被害人何为的信任,以此作抵押向其借款,骗取了被害人何为人民币50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所骗赃款全部退还于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吴丽梅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那钦、敖山、吴丽梅、苏亚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博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那钦、敖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吴丽梅、苏亚帮助那钦、敖山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敖山、吴丽梅、苏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那钦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丽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退赃、缴纳罚金之情节,对其四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吴丽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那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敖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苏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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