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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伙买来杉木林无证擅伐领罚金
发布时间:2013-02-21 11:06:04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蒋雨、周龙毅、张姜三人合伙从朋友处买来一处杉木林,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进行砍伐,2013年2月21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蒋雨罚金人民币3000元、周龙毅、张姜各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间,被告人蒋雨、周龙毅、张姜合伙购买勾宏远、勾波位于隆林县德峨乡“小鱼塘”坡(地名)的杉木后,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进行砍伐,并将部分杉木材转卖。经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实地勘测,“小鱼塘”坡(地名)滥伐林木面积2.8亩,共计l89株,原木材积9.2409立方米,折立木蓄15.401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周龙毅、张姜分别于2012年10月4日和10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雨、周龙毅、张姜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周龙毅、张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周龙毅、张姜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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