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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诈骗他人财物150万元获刑12年7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30 13:34:38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该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云峰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郑云峰与被害人李东生约定合作从事煤炭购销业务,由李东生提供资金,郑云峰所在的南昌市江边煤炭销售中心负责煤炭采购等事宜,二人于2009年10月10日在本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金色水岸1801室补签了一份煤炭买卖合作协议书。之后,由李东生提供资金35万元,与长沙一电厂开展了煤炭销售业务,该业务交易结束后,郑云峰未将李东生提供的35万元资金和利润给李东生,而是谎称将这些钱继续用于与新余电厂之间的煤炭买卖业务。2009年10月16日,在郑云峰的要求下,李东生再次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给郑云峰用于开展煤炭购销业务。2009年10月25日,被告人郑云峰出具收条,注明该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发运贵州到新余电厂的煤炭投资合作款。但郑云峰收款后并未如约开展与新余电厂的煤炭购销业务,在李东生一直催问煤炭生意的进展情况下,为了稳住李东生,郑云峰遂于2010年1月期间伪造了南昌市江边煤炭销售中心与新余电厂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书及南昌市江边煤炭销售中心与贵州贵铁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并提供给李东生,同时表示与新余电厂的煤炭购销业务还差65万元的购煤款,要求李东生提供相应的资金。2010年2月2日,李东生又提供人民币65万元给郑云峰。但郑云峰未将李东生提供的全部业务资金人民币200万元用作与新余电厂的煤炭购销业务,而是用于填补自己在外省做煤炭生意的亏损。李东生发现郑云峰从未进行约定的合作业务后,便向郑云峰催还投资款。在李东生的催逼下,被告人郑云峰归还李东生人民币50万元,随后便关闭手机或不接电话断绝与李东生的联系,李东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郑云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1月,被告人郑云峰家属代郑云峰归还李东生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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