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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骗取赌资不惜与陌生男子同居领刑11年
发布时间:2013-07-30 09:54:29


    本网讯(黄赫思)  7月2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审诈骗案,被告人冯丽娟好赌成性,为找钱赌博一路行骗,不惜与陌生男子同居并骗取其钱财。最终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0元。

  冯丽娟为了筹措赌资,于2011年间虚构华银铝厂向社会招收工人信息,声称有能力介绍人进入华银铝厂工作,并先后提供假合同书给被害人黄芳、莫语梅、黄光富、沈利、周欣、黄凯、李燕签订以获取信任,后以收取介绍费为名骗取上述七人共248200元。之后,冯丽娟又以有能力介绍人进入信发铝厂工作,但要收介绍费为名,骗取人民币37500元。行骗所得的钱财,冯丽娟全部用于赌博和生活消费。

  冯丽娟把骗来的钱赌博输光后,于2012年4月,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以“黄春莹”为名,认识了受害人韦海强,并为了骗取韦海强钱财与其同居。获得韦海强的信任后,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为名骗取韦海强51550元,后将诈骗所得钱财全部用于赌博及生活消费。

   冯丽娟涉嫌诈骗一案一审于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判认为,被告人冯丽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华银铝厂向社会招收工人信息,声称有能力介绍人进入华银铝厂工作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冯丽娟挥霍诈骗所得财物,并使用诈骗所得财物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上量刑。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冯丽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冯丽娟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百色中院经过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本案于7月29日得以审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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