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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已付发现此房非彼房,签购房合同须谨慎
作者:周彦丽 张璐 发布时间:2013-07-31 15:46:56
“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可谓是签订购房合同时须牢记的金科玉律。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买房千万不能疏忽大意,要不一个不小心,像王某这样看中了一套房,合同也签了,房款也付了,才发现此房非彼房。各方意见不一协商不成闹到法院,经过多番周折,问题才得到解决。 案情: 2012年3月,王某要到市区内购买房屋,到房地产中介公司咨询。房地产中介公司即把采集的房屋信息提供给王某,王某也授权同意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随后王某在中介公司员工和房主李某的陪同下对正在建设的房屋进行了考察。考察后王某决定购买。4月在中介公司处,王某与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王某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中介服务费6000元,并向房主李某支付首付款5万元。5月,王某又去查看在建房屋进展情况,发现不对劲,经询问后告知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核实后,才发现确认合同项下的房屋不是购房前考察的房屋。王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及中介服务费,房主李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王某只得诉诸法院。 评析: 王某、中介公司、李某三方签订合同前,中介公司曾在房主李某指引下实地看房,买受人王某也在中介公司陪同下实地看了房,但所查看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非同一标的,故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属重大误解行为。对该重大误解行为的造成,三方均有过错。房主李某指引中介公司实地查看的房屋非本案所涉的房屋;中介公司在李某委托后,没有认真核对委托人所提供的信息,即草率告知买受人王某;王某作为买受人,在进行房屋交易买卖时,没有及时认真详细核实合同项下房屋的具体情况,故本案合同中三方均存在疏忽大意、草率从事,没有对合同项下房屋详查核实的过错责任。《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三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李某退还王某已付购房款5万元。关于中介服务,由于造成本案纠纷系由李某指示错误引起,故李某应承担较大过错,承担王某已支出的中介费用。因三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诉讼费由三方共同负担。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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