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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未结,受害人能单独提民事赔偿诉讼吗?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25 14:11:35
【案情】 黄某以介绍装修工程为由,分别于2012年2月、6月两次共骗取杨某现金共计6万元,杨某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抓获归案,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提起了公诉。该案已诉至法院,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因该刑事案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杨某遂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退还骗取原告的现金6万元并赔付经济损失5千元。 【分歧】 在审理中,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刑事部分尚未结案,原告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应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本案中,黄某骗取了原告杨某的6万元,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刑事判决尚未作出。只有在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才会启动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的,原告才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杨某作为刑事犯罪受害人目前尚不符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应裁定驳回对其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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