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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受理结婚纪念物损毁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郭仕伟 王细忠    发布时间:2013-07-19 10:51:13


    李某依法继承了其父亲留下的一套房子,他没有居住而是搬到自己的新房居住。为了不至于让房屋空闲,他决定出租房屋。该房虽处于偏远地区,但是房子完好无损,也有几件父亲的结婚纪念物,比如一套沙发和一台梳妆镜。王某在该屋不远处打工,于是找到李某上了租其房子。商量好价钱后,李某特意交代,家里面的沙发留给王某使用,但是要妥善保管,不能致其损毁,因为是父亲的结婚纪念物,有纪念价值,王某答应。一天晚上,王某酒醉,不小心把烟头掉地上,后烟头点燃报纸,将沙发一大边烧毁,几乎无法复还原状。李某在与王某协商后,王某只照市场价赔偿,但是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他不理会,李某只能将其告诉法院,请求赔偿。问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否受理?

    【评析】

    关于损害财物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烟头造成火灾的行为虽说可以算意外,但实际上已经造成租赁物沙发的损毁,甚至失去应有作用和价值,那么根据《合同法》他应该构成违约。同时,沙发的损毁也可以看成是王某构成对财物的侵权,李某可以侵权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沙发损毁的损失。本案中王某能够认清事实,主动承担责任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王某认为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盲的他认为李某是无理取闹,这是不对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在本案中,该沙发作为其父亲的结婚纪念物,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而沙发又李某父亲留给他的遗产,且在出租房屋时已经告知王某事实,故李某可以根据此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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