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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借钱购房迟迟不还 法官调解挽友情
发布时间:2013-07-25 14:44:44
本网讯(易灿) 女子结婚后因购房资金有缺口,遂向闺蜜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过后却无钱偿还,对方只好告上法庭。今年7月25日,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覃安贝、蒙翠云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唐彩霞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5万元,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覃安贝、蒙翠云负担。 现年38岁的蒙翠云系广西都安县高岭镇某中学教师,于1997年9月9日与该县安阳镇青年覃安贝结为夫妻。2010年2月,夫妻俩决定在安阳镇购置一套住房,但却苦于购房款尚有数万元缺口,遂由蒙翠云出面找到唐彩霞,要求借款5万元。因两人自小相好,成为无话不说的知心闺蜜,唐彩霞自然毫不犹豫地出手相助。2月25日,唐彩霞将人民币5万元借给了蒙翠云,两人约定借款限期为十个月。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蒙翠云夫妇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经唐彩霞多次催偿,两人均借款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无奈之下,唐彩霞一纸诉状将蒙翠云夫妇告到都安县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关系亲密,若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将更有利于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也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情,遂召集当事人到庭主持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前述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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