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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3-07-24 15:15:21
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刑事制度的建构及司法职能的设置都应当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不仅可以保障量刑公开、公正、透明,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求,是刑事检察工作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缺少明确的规定,基层检察院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不少问题,改进并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在我国,一些地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十分突出,相当数量罪质罪责相近的犯罪行为,不同法院之间或同一法院不同的合议庭法官之间所作的裁量,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提出可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量化,达到减少法官自由裁量随意性的目的,确保法官量刑公正,法律实施准确。 一、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现状 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此规定明确了庭审中只能就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赃、悔罪等,至于具体应如何量刑并不在辩论范围内,检察量刑建议权仍没有被上升为法律规范。新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有六条涉及到量刑建议,对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内容、形式作出了规定,但涉及到具体罪名、刑期计算方式、法定和酌定量刑幅度却没有说明。各地基层检察院为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在办案中都是参照各高级人民法院编发的《量刑规范化办案手册》,却仍因量刑幅度、法定情节等适用上与法官意见不同不能达到完全采纳。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的实践探索已经十余年,量刑建议权仍然没有得到明确肯定,使基层检察院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这就要求我们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语境下,重新定位量刑建议权,探寻科学的量刑程序和工作机制。” 二、量刑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要求检察官对犯罪性质准确认定,还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具体刑罚做出合理、准确的推算,并全面真实的提供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这不但要求其具备法官裁判刑罚轻重的能力,而且将法官之前面临的难题交给了检察官。”由于欠缺成熟的量刑建议经验,量刑偏差的概率比较高。 (一)量刑建议质量不高,检法两院时有矛盾。一方面,检察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量刑是法官的事情,采纳率也被未纳入年终考核,于是在量刑建议的提出上往往一笔带过,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建议;另一方面,安居法院为平衡与其他区县院刑期的差异,对涉及到“清网行动”自首的被告人均适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均最大幅度轻判、对审理阶段具有赔偿、退赃情节的判决刑期甚至低于法定刑,以至于形成“你建议你的,我判我的”局面,这就不仅造成了量刑建议的实施质量低下,而且还引发了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矛盾,其功能的发挥自然也不乐观。 (二)量刑建议提出的范围和建议内容不全面。一是量刑建议适用的罪名有限。《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只具体规定了15种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其他罪名的量刑却没有细化幅度范围和具体的基准刑点,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很难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法院也很难把握,不易被采纳。二是适用量刑建议的刑种有限。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集中在有期徒刑,对判处拘役的很少提出,又不能跨刑种量刑,故“幅度”的问题难以操作。又如罚金刑,法律仅规定下限,未规定上限,相较于主刑而言更难把握。三是建议内容单一。目前,实践中往往只针对刑罚进行建议,很少对刑罚执行辅助措施或其他相关内容提出建议。如对可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的执行辅助措施提出很少建议,对禁止令内容、社会帮教等方面的建议内容更是鲜有触及。 (三)缺少说理机制。“两高三部”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实践中,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也不说理,即使说理也只是对各方证据材料的简单罗列,这就使得借力量刑建议制度打造多方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意图,因缺少法院说理配合而难以如愿,检察机关也很难了解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标准,无从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 三、完善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新刑诉法确立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对“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控方完全承担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任务越来越重。这就要求我们在量刑建议中全面客观的提出量刑情节,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法定量刑情节,也包括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酌定量刑情节,保证控辩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促进法官明晰公正的判决。因此,改进与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既是庭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量刑科学性、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一)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规范量刑建议内容。认真学习量刑标准,量刑建议书内容尽量全面、具体。第一,公诉人综合被告人主体情况、认罪态度及案情,就判处的刑种、刑期、是否适用附加刑、执行方式、是否判处罚金等方面给予具体的量刑建议,使量刑建议体现实实在在的作用。第二,量刑建议幅度尽可能小,在尊重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对案情要有充分了解,对量刑幅度提出尽可能准确的建议。结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量刑规律提出量刑意见,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第三,分析量刑规律,建立科学的量刑建议规则,同一公诉机关在同一时期内的量刑建议应做到平衡,并定期对量刑建议和裁判量刑情况作归纳和总结,以期提炼出可供操作或借鉴的量刑建议规律和规则。 (二)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议是由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对量刑标准的主观认识和评价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在司法实务中,最好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节对量刑在实体上进行细化,设定每一类甚至每一个罪名的量刑规格,包括确定在范围上的最低和最高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超出最低、最高限等,便于量刑裁判和量刑建议统一遵循。对于多发性的类案,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加强沟通,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量刑意见标准,实现量刑的精确化、精细化,避免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另外,可以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法院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必要的证据展示活动,控辩双方也可主动沟通,使彼此均能获悉对方掌握的量刑建议和全部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量刑辩护的防御准备工作,这不但有助于平衡控方和辩方的力量对比,也能使双方对彼此手中的证据有一个认识,有助于形成自己的证据链思维和逻辑能力,较好地避免“证据突袭”现象的出现,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检法联系,要求明确说理机制。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加强与法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要求法院须在判决书中对量刑建议进行回应:“公开检察机关求刑的刑种、刑期和建议理由;对案件中影响量刑的情节做出认定,尤其要对控辩有争议情节做出明确裁断并说明理由;写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及理由,进行充分的说理,使得检察机关明了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进而做出进一步的处理。”这有助于被告人和公众更明晰法官如何量刑,既可以规范自身的量刑裁判,又可以让公众监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公正与否,督促其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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