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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庭劝父离婚 含泪诉母亲生而不养
发布时间:2013-07-10 13:59:41


    本网讯(邵鑫)  母亲一走就是十多年不回家,现在却提出离婚,子女二人陪着父亲来到法庭,解决了双方实已没有夫妻感情的婚姻。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调解原告李巧与被告罗忠祥离婚。

    1994年5月,原告李巧与被告罗忠祥在父母的撮合下相处,于同年6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缺乏感情基础。随后两人生育有三个子女,但是由于家里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加上罗忠祥有酗酒恶习,在长女5岁最小的长子1岁多的时候,原告李巧即外出打工,此后的十多年里李巧仅因为自己父亲过世回来过一次,虽然每年都会寄千多块钱回家,但就一直没有照管过自己的三个孩子,为此长女对母亲很不谅解。今年5月李巧来到龙头山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认为双方分开多年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法庭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被告到庭。被告罗忠祥听到妻子终于回来了,但却是要与自己离婚,立即赶到法庭并表示认为自己没有任何做错的地方,所以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包括二人的长女长子都同父亲一起来到法庭,女儿罗玉面对母亲全程不讲一句话,明显对母亲抱有不谅解。被告罗忠祥认为这十多年来自己一个人辛辛苦苦拉扯三个孩子长大很不容易,现在李巧回来一句话要离婚,就不想对子女负责了,自己完全不能理解,并且认为如果李巧坚持要离婚,那么就要把自己这么些年来付出钱补偿给自己。原告李巧坚持认为已没有办法再与被告和好,但是这些年自己还是有寄钱回家的,所以不存在要自己补偿的事。听到母亲这样说,女儿罗玉马上反驳道自己姐弟三人从懂事起就是父亲带大的,母亲基本上就没有任何付出,所以父亲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且现在自己的妹妹与弟弟都还在上学,还需要一大笔钱母亲也应该一同承担的。听到女儿这样说自己,李巧也感到非常内疚,主动表示就算离婚自己也会承担次女及长子将来的学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巧与被告罗忠祥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但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且已分居十多年。更有双方子女的证词可以证明李巧与罗忠祥长时间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庭调解:1、原告李巧与被告罗忠祥自愿离婚;2、原告李巧每年支付次女罗薇长子罗平抚养费2400元,直至二人能独立生活为止;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罗忠祥所有,原告李巧表示自愿放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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