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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弟媳开房被“捉奸” 妻子“甩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3-07-23 14:03:53


    本网讯(康宽梁)  男子不珍惜原本甚好的夫妻感情竟然与妻弟媳相好,宾馆约会时被妻弟带人“捉奸”引发家庭地震,妻子痛心之余坚决要求离婚,虽经法官多番调解也无效。7月2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蓝颖诉被告刘源庆离婚一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蓝颖与被告是同乡,初中毕业后南下广东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互生好感,2002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年,儿子赖远出生。两人相处融洽,2010年6月又生育女儿赖洋。2012年3月7日,被告刘源庆在宾馆与妻弟媳开房被妻弟带人现场“捉奸”,两人关系急剧恶化,从此分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告蓝颖与被告刘源庆婚前虽然感情尚好,但自刘源庆与婚外女性同居后双方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蓝颖要求与被告刘源庆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因对子女的抚养不能达成协议,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不符,因此,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准许原告蓝颖与被告刘源庆离婚;婚生女赖洋随母亲蓝颖共同生活,婚生子赖远随刘源庆共同生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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