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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二年不等于离婚
作者:李志勇 孔繁灵   发布时间:2013-07-22 16:02:29


    【案情】

    2011年1月,原告赖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一同前往浙江省温岭市打工,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11年5月某天,原告发现被告突然失踪,日常生活用品都在,不知被告去向,经双方家属多方查找,被告至今杳无音信。2013年5月,原告以夫妻已分居满二年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于2011年5月失踪至今的事实,有被告母亲的证言及寻人启示等证据可以证实。

    【分歧】

    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是否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对此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分居满二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居满二年系因被告下落不明造成的,而非因双方感情不和所致,故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不能据此判定原、被告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那么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是不是就能说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对于这个问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工作不在一处,或因一方在外地上学等;有感情不和造成的;还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第二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而所说的“满二年”是指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第三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而在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第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有证据证明。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但是原、被告双方分居系由其他客观原因(被告失踪)造成的,原、被告结婚后至被告失踪前,双方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且原告在庭审中坚称,被告失踪前双方未发生过口角,可以证明被告失踪非因夫妻感情不和所导致,故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不能据此判定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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