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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被抢,承运人是否应担责?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8 14:37:05
【案情】 个体运输司机全某承运了个体生意人宫某一批高档建材货物,深夜货车行至某国道时,全某遭到一伙人抢劫,作案者将其身上的财物连同一部分小而贵重的货物一起抢走。全某报案后,案件一时未能侦破。客户宫某要求承运人全某赔偿其被抢的货物损失。全某以自己为受害者,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宫某遂将承运人诉至法院,要求全某赔偿。 【案情】 货物被抢,由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货物灭失或者贬损,承运人是否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运人全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1条中关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可以看出,承运人负无过错责任,且其免责事则未包括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故承运人对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贬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运人全某不应对此全部担责,否则对整个行业不公平。承运人无法预见、亦无法预防货物被抢这一极端事件的发生,其对客户承运的货物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对整个承运行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的犯罪行为不包含在承运人免责条款当中。《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损是由第三人的抢劫行为造成的,从该条款当中可以看出,除了依据合同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外,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并未被包括在该免责条款当中。 二、《合同法》第311条的免责条款中,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虽然该条款中也包含了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但从该法条还是可以看出,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三、承运人在举证上难以证明货损是由第三人造成。如第三人犯罪案件侦破,则可以证明货损原因,否则难以证明货损是由第三人犯罪造成的。如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将给一部分承运人脱责作为借口,最终将有损货物最终权利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运人可向犯罪第三人追偿。该案中,货物被抢,案件只是一时未侦破,待案件告破之时,承运人全某在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向犯罪第三人追偿,以挽回损失。如让托运人等货物所有者向犯罪第三人求偿,法律主体亦不适格。 综上,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货损,应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犯罪第三人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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