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召日 覃珍华) 李彪在外地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赔偿义务。7月19日,受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委托,广西武宣法院代为执行,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李彪系广西武宣县金鸡乡人,为养家糊口,其常年在广东德庆县开车跑运输。2011年5月12日7时许,申请执行人谢静泽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德庆县德城镇往郁南县南江口镇方向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周杨驾驶的牵引车后侧发生碰刮。发生碰刮后,其车辆越过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李彪驾驶的大货车再次发生碰撞,被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彪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一审、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彪赔偿谢静泽经济损失人民币47179.2元。
判决生效后,李彪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谢静泽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李彪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均在武宣,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委托武宣法院代为执行。武宣法院立案执行后,因李彪常年在外跑运输,执行法官遂耐心做其父亲的思想工作,释明法律厉害关系。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彪一次性赔偿谢静泽人民币39000元,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