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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的婚姻效力探析
作者:莫田华、孙志灵    发布时间:2013-07-19 11:49:53


    在封建社会,血亲之间缔结婚姻的情形是十分普遍的,其主要是基于对“亲上加亲”的认同和追求,以及局限于当时低下的科学文化知识。没有认识到血亲之间缔结婚姻会产生生物学上的障碍以及道德伦理上的障碍。如今,在文明社会,基本上都是禁止和反对近亲之间缔结婚姻的,其中直系血亲是无条件禁止结婚,对于旁系血亲,我国法律规定是三代以内禁止结婚。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血亲之间结婚不利于子孙后代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血亲之间结婚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哪怕是三代旁系血亲之外。

    然而,近亲结婚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陋习之一,对当事人及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性,现在不少地区仍深受其影响。对于自然血亲关系之间是否能够缔结婚姻,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可遵循,而对于拟制的血亲关系之间是否能够缔结婚姻,则要复杂得多,在法律上、道德上对拟制血亲之间缔结婚姻的评价也要复杂的多,理清拟制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应如何适用法律有着现实的及理论上的深刻意义。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血亲之间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关联,而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其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儿媳,还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情形十分复杂。由于拟制血亲之间不是真正的血亲关系,他们如要缔结婚姻则不存在生物学上的障碍,即不会影响到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但其却要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及道德伦理上的障碍。对于这些拟制血亲之间婚姻的效力判定,是否应按《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明确的依据,但却可从立法的目的上来认定法律的具体适用。《婚姻法》的制定是在充分的考虑、尊重自然规律、历史文化、社会观念以及道德理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我国历来注重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道德观念。而且为了移风易俗,更有效的避免近亲结婚的危害,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素质,1980的《婚姻法》作出了关于禁婚亲的规定,其主要意义在于禁止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申了这一规定,说明了它受到人们的认可和肯定。这些规定都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体现。而且,《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应法律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及具有与父母子女同等的法律意义,而父母与子女之间是禁止结婚的,由此可推定拟制的血亲之间也是禁止结婚的。这主要是对公序良俗、社会道德观念的尊重。对于拟制血亲的婚姻效力是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进行评判。在这里,婚姻自由应让位于公序良俗。

    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及社会的道德观念,不在近亲属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从而确保在整个社会中杜绝近亲结婚的现象,保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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