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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诉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探析
作者:王宝德 发布时间:2013-04-27 10:34:44
【摘要】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便民诉讼网络、文明窗口、司法救助等制度建设,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弥补了诉讼能力的不足。导诉制度早在2004年福建法院就有探索,重庆法院也有尝试建立,但至今没有形成一项专门的便民制度。笔者认为,导诉制度不仅是司法为民、便民诉讼之举,更是当前审判流程管理精细化的要求,导诉制度不应当仅仅局限在引导诉讼,其在诉前调解、源头治理涉诉信访等方面都有存在的价值。本文将从导诉制度的现实意义、已有的探索、具体制度构建等方面对导诉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进行探析。
【关键词】导诉制度;便民诉讼;构建;探析 一、导诉制度的已有探索 导诉制度来源于服务行业及其他事业单位,其设立初衷在于通过具有专门法学知识,熟悉诉讼流程的人员,对前来法院诉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引导服务,使当事人更加方便快捷的通过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原始的导诉制度主要体现在引导和服务两个方面。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成立的诉讼事务管理中心,设立导诉制度,主要负责接待咨询、联系案件承办人、代收转送材料等;浙江法院对导诉制度的定义为:导诉制度是指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有需求的当事人作合理的诉讼引导,释明相关法律,告知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提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帮助,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一项便民制度。应该说,导诉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前来立案的群众,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平衡,扭转了法院多年存在于老百姓心中的“立案难”印象。但随着法院案件受理量大增,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精细化审判流程保证法院的审判执行质量,新形势迫切要求导诉制度不仅要方便当事人,更要在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质效上有所帮助。 二、完善导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随着近年来各地法院反映案件受理量大增的同时,法官人数却减少的矛盾凸显,任何制度的设立不仅要考虑到对当事人一方的便捷,还要思考如何使其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优化审判质效。经过多年的实践,导诉制度在方便当事人方面已经运行的较为成熟,完善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如何服务审判质效。 (一)导诉制度是践行司法为民,推动便民诉讼的要求 审判执行永远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审判执行的效果最终落实在如何通过法院对矛盾纠纷的化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我国,人民法院一度给人民群众一种“门难进”的印象,司法救济较强的程序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当事人在诉讼时必须要懂一些基本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但由于我国国民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部分当事人根本不懂起诉状的具体格式、审限规定、举证时限等带有较强专业特色的规定,许多当事人往往由于不懂这些,错过了诉讼时效,为打一场官司往返法院很多遍,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更有可能使老百姓对司法救济产生厌烦,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治国家的建立。设立导诉制度也是“审判理念更加为民,审判程序更加便民”的要求。 (二)导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精细化的要求 我国社会现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很多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科学、精细的审判流程管理不仅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更是司法程序的根本要求。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是伴随分工的精细化,审判流程管理的发展也要求法院各项工作分工的细化。随着案件性质的不断丰富,法院审判庭室的划分以及新增审判管理部门等举措,都是审判流程管理精细化的要求。当前许多法院都设立有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以应对立案工作的日渐复杂,重庆市高院已经试行的审判流程管理新办法,对立案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案预登记制度、材料接受转送、诉讼联络人制度等都需要专人专职处理。总之,设立导诉制度不仅能方便老百姓走进法院大门解决纠纷,也是法院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精细的要求。 (三)导诉制度是矛盾纠纷诉前多元化解的需要 矛盾纠纷化解是法院的基本职责,矛盾纠纷化解多元机制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人民群众选择的渠道越来约多,民间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都具有各自优势,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最后一道关口,其权威性和公正性是选择此种渠道的原因,但是中国千年来形成的厌诉心理决定了通过诉讼渠道化解矛盾之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变得疏远,更有可能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要求我们尽量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诉前调解是将调解程序前移到立案受理时,通过诉调对接、委托调解等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法院门口,重庆市五中法院尝试在导诉时运用思想疏导工作,通过在南岸区法院对30余件婚姻家庭案件进行立案前思想疏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院通过导诉员在立案时的调解、疏导,目的是在当事人走进法院大门,进行最后一次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尝试,即使不能调解成功,也能在当事人心中植下种子,为审理中的调解打下基础。 三、导诉制度的构建 (一)工作职责 1、诉讼服务。为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提供便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差异,是导诉制度设立的最初意义。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诸如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材料清单等必要的立案填充材料需要当事人填写,但部分当事人不会写字,不知道填写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基层法院,往往需要立案审查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大大增加了每件案件的立案受理时间,当事人进入法院打官司第一步就感觉等待时间较长,会使其认为法院办事拖沓。设立专职导诉员帮助指导填写立案材料,帮助修改诉状格式及完善诉状内容,代为复印必要的证据,提供诉状格式范本等方便当事人的服务,将立案审查与完善材料分开进行,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立案效率。 2、诉讼引导。立案大厅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很多第一次到法院诉讼的群众,不熟悉法院的机构设置,老百姓前来咨询、立案、信访、递交证据材料等,往往直接到窗口部门询问,在立案信访大厅或者法院大门设置导诉台,负责引导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需要引导至相应职能部门,导诉原作为普通百姓与法院工作人员之间的纽带,拉近了法官与普通群众的距离,也是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 3、诉前心理疏导。心理疏导在法院工作中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在信访化解,还是在庭审调解中,掌握一定心理学知识、具备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注重方法技巧的法官都能通过抓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化干戈为玉帛,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导诉工作人员运用心理疏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前调解,二是推动预登记制度落实。诉前调解作为法院庭审调解的前移,对即将进入诉讼程序的双方组织进行调解,当前很多法院都有专人负责诉前调解工作,而此处的导诉调解是指当事人或代理人到法院立案时,由导诉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的心理疏导,为诉前调解和庭审调解打下基础,该举措也可以称为在立案审查环节引入心理疏导;近日,重庆法院新创的立案预登记制度,并与诉调对接相衔接,要做好该项工作,尤其是对于如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在预登记工作和诉调对接时,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同意预登记及调解,这就需要导诉工作人员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这是预登记制度能否取得很好效果的关键。 4、协助落实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及廉政监督制度。当前法院判决服判率较低,涉诉信访量增多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选择诉讼时的期望与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后的差距所致。为应对这种矛盾,法院采取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通过在立案前告知当事人法院裁判的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不一定与当事人的心里期望一致,此举在执行中显得尤为重要,绝大多数执行申请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利就一定能实现,而忽视被执行人客观上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或实际执行到位可能需要漫长的等待。廉政监督制度通过告知当事人反映干警纪律作风的渠道及方式,通过外面监督实现廉洁办案。两种制度在目前法院的落实并不理想,大多数通过摆放到立案大厅,由当事人自行获取,致使好的制度沦为空谈,通过导诉人员向当事人提供风险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并辅以必要的讲解释明,将制度落到实处。 (二)工作原则 1、适度。导诉工作人员在引导、服务过程中,要坚持适度原则,不能将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所涉及的范围纳入到导诉制度中,例如对于诉状存在瑕疵的,导诉人员可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修改,但不能重新代为书写诉状。坚持适度原则:先是考虑到导诉制度本身是一种审判管理流程中较为次要的部分,其次是导诉毕竟是一种服务、引导,而非法律规定的程序,导诉绝对不能作为一种法律援助。 2、程序。导诉制度作为审判流程管理精细化的产物,应当属于程序性工作,无论是诉讼引导,还是便民服务,都不能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部分,尤其是在为当事人提供诉状完善过程中,绝对不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预测,不能发表对案件实体审理的看法,以免法院工作人员“先入为主”,造成最终审理结果与当事人期望之间的差距,从而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引发涉诉信访。 3、合法。导诉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由于导诉工作人员配置上可能存在的弊端(后文将对人员配置进行论述),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损害前来立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诉讼服务中的诉状修改,还是在诉前思想疏导工作中,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性是导诉制度必须坚守的底线。 (三)人员配置 1、法院在编干警。导诉员与立案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一样,属于窗口部门,不仅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法院可安排初任法官到导诉台轮岗,也可以由新招录干警轮岗,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导诉工作涉及思想疏导,需要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调解能力,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因此,可以安排即将退休的老同志到导诉台工作,发挥经验优势。 2、在校大学生。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导诉工作不仅能为他们提供法院工作的机会,更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志愿服务的热情,弥补实践经验的欠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导诉台实习,受到了王胜俊院长的肯定。 3、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将法律援助工作场所直接放在法院立案大厅,不仅减少了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奔波劳累,也是法律援助更加人性化的体现。 导诉制度很早就在我国法院中建立起来,但一直局限于单纯的“指路式”工作思路,便民服务的理念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导诉工作中,同时,导诉制度要结合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结合如何优化审判质效指标,结合真正落实司法为民、便民诉讼的宗旨。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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