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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冒他人结婚的婚姻效力
作者:原琳    发布时间:2013-02-27 11:26:33


    【案情】

    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过一段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最后一次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2011年5月,刘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在给王某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真王某的身份证和姓名被假王某在结婚登记时冒用了。对刘某与假王某的婚姻效力法院能否直接认定,产生分歧。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受理法院无权直接认定刘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行为的效力,应先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撤销处理。因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现在被告不明确,因而也就无法直接对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进行裁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在现有的证据下可以直接认定其婚姻有效。因为结婚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借用他姓和身份证结婚,只能说是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工作的瑕疵而影响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假冒他人姓名结婚的婚姻效力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进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结婚登记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既然双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应该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并不是被假冒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刘某与假王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的假王某虽与原告之间有事实上的夫妻之实,但却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因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所以法院不能直接对他们之间的婚姻效力进行认定。

    三是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的。法院对该瑕疵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进行修正,而只能通过驳回当事人起诉或者向当事人释明进行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证来进行处理,否则就是越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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