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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借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的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7-19 09:50:23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利用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是一种常见的规避执行的手段;一般都表现为被执行人与配偶在法院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无债务的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被执行人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被执行人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目的,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尴尬局面。以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已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棘手问题。以离婚转移财产来达到规避执行的行为,如果不加以规制,不仅影响法院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还给还婚姻管理体制带来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笔者认为;要杜绝或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1、建立案件信息联网机制。加强执行联动,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共享机制,民政部门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一个债务人涉案信息库。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遇到财产分配协议里存在明显债权债务或财产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便可以通过查询夫妻双方在法院是否有审判或执行案件,若查出承担债务或财产分配过少一方在法院有正在进行或尚未执结的案件,可以暂缓办理其离婚相关程序,并及时告知法院相关部门,以此来有效的遏制以离婚逃债和规避执行的行为。同样,法院内部也应加强立、审、执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互通和情报共享,保持立、审、执信息畅通交流,保证案件立、审、执各环节风险动态、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有效衔接,当事人在法院起诉离婚时,承办法官要及时查询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有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法院执行中或尚未执结。

    2、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必要的惩戒措施是国家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道重要护身符,离开必要的惩戒措施,强制执行便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我们在立法上对反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法院在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依法进行的,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尤其是对共同债务或者被执行财产为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都直接涉及被执行人原配偶的利益,建议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直接追加进执行程序中。

    3、加大惩处力度,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威慑。规避执行损害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其危害不容忽视。而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得以树立的最终体现,因此,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加大力度,执行措施必须有效、有威慑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假借离婚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影响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应将案件移送公安,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树立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4、加强法律宣传,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执行办案中注意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危害性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必要性,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一些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影响力大的案件执行过程中,邀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宣传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规避执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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