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行政机关的奖励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16 15:24:08
【案情】 某县行政机关举办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活动,并作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文件,文件内容规定本次展览作品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并作出了参赛的具体要求。车某是社会上摄影的爱好者,平时作出的作品也被相关部门采用过。车某看到文件后,按照实施方案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了相关的作品,作品展出后,车某提供的作品评得三等奖,但某行政机关并没有兑现奖金给车某,车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车某提起行政诉,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分岐】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能受理,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民事纠纷,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奖励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奖励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行政奖励行为从形式上看是体现为一种民事合同的关系,从实质上看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行政管理的关系。行政奖励行为的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本地区的公共利益。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二、这行政奖励行为的主体只能行政机关,具有排他性,而民事行为的主体不具有排他性,行政行为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三、行政机关的文件承诺对公民实施了某种行为给予奖励,车某已按文件规定实施了行政行为后不得到奖励,不给予车某奖励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车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