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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当晚就在外过夜 男子性侵幼女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5-08 16:22:14


     本网讯(通讯员 黄巍卿)   男女初识即在外过夜,临睡前男方得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次日二人被房主发现并报案。日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近乎荒唐的强奸案,被告人肖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月16日晚,下班后有些无聊的未婚青年肖俊来到城关镇一家网吧上网,碰巧遇见网友林夏(女),林夏把旁边一位叫沈琳的年轻女孩介绍给肖俊认识。晚11时左右,肖俊同林夏、沈琳一起离开网吧,三人在街上散步,肖俊讲想睡觉,林夏提议她亲戚的新房刚装修好,她有钥匙,可以去那里休息。一行人来到林夏亲戚家楼下,林夏把钥匙交给肖俊让他带沈琳先上楼,她晚些时候回来。肖俊与沈琳进入林夏亲戚的新房,二人在客厅看了会儿电视后肖俊走进一间卧室,沈琳也跟了进去。二人躺在床上闲聊时,沈琳谈到自己的生日等情况,肖俊心中暗自诧异,看上去身高体态如成年般的沈琳还不到十四周岁。此时肖俊心里萌动起一股莫名的冲动,他试探并引导沈琳与之发生了两性关系。次日早晨,林夏的亲戚回来发现新房卧室里睡着两名陌生男女,遂向警方报案。事发后,沈琳向警方证实肖俊与她发生关系时未对其使用暴力或进行胁迫,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肖俊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俊虽然没用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沈琳的意志,但其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定罪要求,构成强奸罪。但被害人在深夜自愿随陌生人独处一室,其行为对被告人产生一定的误导,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于蓄意侵害幼女的情形,且获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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