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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中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并存
作者:刘玉珍    发布时间:2013-07-12 08:40:26


    【案情】

    2011年10月25日16时,麦强经过某小学校门时,被在校门玩耍的该校学生谢小林(谢小林当时在上体育课)撞倒在地上受伤。事故发生后,麦强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2011年11月16日治愈出院。2012年2月10日,经鉴定麦强为伤残等级属七级。据此,麦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小林与学校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括在残疾赔偿金里面,承担残疾赔偿金就不能同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两处出现的“残疾赔偿金”是不一样的,受害人因伤致残可以同时得到残疾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在同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并存。

    相关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则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的收入降低,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可见,此处的残疾赔偿金只是赔偿了受害人因伤致残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并没有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第十七条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的物质损失后,紧接着又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两个法条是并列的关系,所以其规定的不是同一项赔偿。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看,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三种方式,当致人残疾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为残疾赔偿金。此处的残疾赔偿金则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是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司法解释时,将受害人因伤致残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金和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均叫做残疾赔偿金,造成大家在理解上发生混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同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并存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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