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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移民成居民 派出所出证明不采纳
发布时间:2013-04-12 09:19:28


     本网讯(通讯员 杨宪辉)   “我是大塅电站移民,二十几年前就已经转成了城镇户口,可是派出所给搞错了,才导致了我的户口本上依然是农业户口。”原告陈明(化名)出示公安局证明等材料时说道。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以公安局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为城镇户口,依法判定决被告林云(化名)赔偿原告陈明务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74258元。

    2012年7月1日,原告陈明在被告林云厂里做棉花压制工作时右手三指不慎被棉花机压碎。经鉴定陈明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原、被告双方为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来支付残疾赔偿金而争执不下。原告出示了原告的户口本、派出所证明、铜鼓县居民粮油供应证(定销粮),证明原告在移民时已由农业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

    被告辩称,对派出所证明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说是1988年经申请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但没有提供从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相应存根。单凭派出所证明无法确定原告在受伤时是城镇户口。对铜鼓县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粮食部门的公章,在生活中农民才可能吃定销粮的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受伤时为农业户口,自1988年起原告一直享受的定销粮,直至1994年,而定销粮与城镇商品粮有明显的不同,当时城镇居民是享受城镇商品粮供应的,农村居民才有可能享受定销粮供应,原告明知享受的是定销粮供给一直未提出异议,表明原告对自己是农村户籍并无异议,受伤后为多获得赔偿称自己原本是城镇户籍并提出派出所证明仍不足以采信,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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