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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要求以城镇标准给予残疾赔偿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3 10:41:56
本网讯(通讯员 童鸣 熊秋林)
一直在县城从事电脑技能培训工作,在县城拥有住房并长期居住,在一次交通事故受伤,农民邱勉成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2012年8月2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上午,腾某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行驶至铜鼓县定江东路公安局门口路时,违规超车,与邱勉成驾驶的电动车正面相撞,造成原告受伤,邱勉成随即送往铜鼓县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造成邱勉成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55天,花费医疗费22634.11元,出院时医生医嘱原告卧床休息三个月,左下肢不负重6个月,休息一年。2012年3月7日铜鼓县人民医院出具医务鉴定证明证实原告术后一年左右取出内固定,住院约三周即21天,出院后康复休息三个月。此次事故经铜鼓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腾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邱勉成在此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2012年2月7日,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勉成构成十级伤残。 邱勉成为农村户口,2005年6月6日在铜鼓县定江东路购买房屋一套,长期生活居住在铜鼓县城,并与其妻子开办了铜鼓县金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主要生活费用来源于铜鼓县城务工所得。 另查明,肇事车于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且是不计免赔。保险到期日期为:2011年11月29日,机动车商业保险两被告约定了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提交新余仲裁委员会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某某违规超车将原告撞伤,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腾某某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虽然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交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对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范围内纠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原告已于2005年6月6日在县城购房并长期居住至今,其主要生活也来源于开办的电脑培训学校经营所得,因此,原告伤残计算标准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案件经协商调解不成,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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