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自媒体时代”法官应对舆情常见心态分析及策略
作者:李如意   发布时间:2013-07-11 10:07:49


    时代车轮滚滚向前,新生事物涛涛而来。新的时代,新的要求。“自媒体时代”随着媒体多样性的产生而产生,信息传播由传统的单向传播变为了双向传播,另外,信息渠道,信息源头,信息发布,信息内容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传媒生态发生质的转变,法院在“自媒体时代”的定位、心态及应对措施就显得尤为关键。在此,笔者仅就法官在“自媒体时代”常见不良心态进行分析,并尝试探索应对策略。至于“自媒体时代”法院的合理定位及应对措施,则另择一篇进行探讨,以期从“法官”及“法院”的角度进行全方位解读。

    一、“自媒体时代”特征

    自媒体时代是指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这种媒介基础凭借其交互性、自主性的特征,使得新闻自由度显著提高。简单来说,它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传播随意性。谣言不是自媒体的主流,但其危害也不容小视。有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有损害领导干部群体的形象;更有在短时间内引发社会恐慌的。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比如在微博中广为传播的“南京可能在近期有地震”博文,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恐慌,引发抢购狂潮,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又比如今年6月底被各大媒体广为报道的“山东母亲腹中胎儿遭抢”,最后证明是一出导演闹剧;另一方面,自我净化性。自媒体也是一种“自组织”,有着“自我净化”的功能。“金庸去世”的谣言在微博扩散,就曾引来网友广泛反思,更多人在评论、转发时,更理性、更谨慎。“武汉女大学生被割肾”的传闻,通过知情网友的质疑、辟谣,也澄清了事实。

    二、热点事件回顾及浅析

    近段时间以来,涉及到法院审判的司法案件很容易演变成了一个引发全社会大讨论的社会事件。开始人们对待事件大多站在一个“社会人的同情”角度展开讨论,但经过进一步的发酵,往往又都会回到“司法独立”“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等角度对司法体制的拷问。这种情况从2005年的佘祥林案,到后来的药家鑫案,到浙江萧山五青年案,以及从2006年持续至今,并最终于前天,也即2013年7月2日在湖南省高院二审开庭的唐慧案,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并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系列事件的发酵,除了本身所具有的新闻点外,媒体的推波助澜作用不可小觑,其中就可以看到自媒体的身影。自媒体的特征也在其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如自媒体的随意性,使得很多关于案件的不实言论引发了法官的正常判案,另外,对处置结果的随意扩大及随意传播,也不利于法院形象的树立;另一方面,自媒体的自我净化性,在最大程度上调动了信息,有利于案件的还原及回顾,而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最终尘埃落定。因此,这种“传播的随意性”和“自我净化性”成为对新时代法官的新要求,如何引导成为一项必须掌握的新技能。

    三、法官不良心理剖析及应对策略

    自我剖析是为了更好提高,查找不足是为了更好整改。

    在自媒体时代,法官常见的不良心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鸵鸟心态(Ostrich Syndrome)。在心理学又称鸵鸟综合症(为美国心理学家Elliot Weiner所提倡)。鸵鸟在遭遇危险时会把头埋入沙坑,蒙蔽视线自以为安全,是种逃避现实、视若无睹的心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就表现为媒体价值观不适应。现实中,有的人不愿意面对媒体,于是出现了一些重大敏感性案件由于不向媒体开放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质疑的情况。有的人觉得媒体应对比较麻烦,总是用敷衍心态来处理媒体事务。有的人则表现出自大心态,根本不把媒体放在眼里,雷人雷语频现。还有的人面对原本一些存在错误的决策或裁判,死不认账,最终陷入被动。在网络媒体领域,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正面声音比较弱小,缺乏意见领袖。这些现象说明,我们对传媒价值的认知严重不足,不能适应传媒发展的现实。不少人仅仅把媒体视为法宣工具,认为可有可无,没有认识到媒体在公共关系构建、信息沟通上的重大价值,更没有认识到向媒体公开是一种责任。其实,媒体还是司法自我提升的一种契机。通过媒体监督,实现司法公开,可以让法院的各种行为更趋规范。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2011年的上海市委九届十六次全会上就提出对舆情不能有“鸵鸟心态”。

    第二,刻板印象(stereotyping),也叫“定型化效应”,是指个人受社会影响而对某些人或事持稳定不变的看法。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表现为:在对于具有许多共同之处的某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判断,不用探索信息,直接按照已形成的固定看法即可得出结论,这就简化了认知过程,节省了大量时间、精力。消极的一面表现为:在被给与有限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带普遍性的结论,会使人在认知别人时忽视个体差异,从而导致知觉上的错误,妨碍对他人做出正确的评价。关于刻板印象的特征,有学者将其归纳为:1、它是对社会人群的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分类方式;2、在同一社会文化或同一群体中,刻板印象具有相当的一致性;3、它多与事实不符,甚至有的是错误的。具体到法官身上,就是:1,对社会人群进行简单分类,将其简单归类为正面或是反面,而不去思考导致这种心态出现的社会根源及其背后透露的更多信息;2,大多数的法官在面对社会的集体心态上,都具有一致性;3,而这种一致性大多具有片面性,甚至是错误的。

    第三,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兴起于1890年,由于冯特的实验欠缺验证性,招致反对其主题、方法、理论的质疑声浪,进而在美国兴起功能学派(functionalism),其主要是研究个体於适应环境时所产生的心理功能,以此为基础理念,适应和实用便成为中心思想。功能学派分别诞生自哈佛、芝加哥、哥伦比亚,受实用主义影响。一般而言功能学派并无主导全学派的导领型人物。然而自此之後,心理学的重心渐渐的从德国转移至美国。其相关人物有达尔文、高尔顿、杜威、卡特尔、戈达德、贾德等。功能主义在很多学科中都有广泛影响力。比如社会学,代表人物有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建筑学,代表如皮诺埃与罗杰斯合作的巴黎蓬皮杜中心等等。在法学研究领域,有美国法学家庞德结构功能主义理论。那么作为法律实践者的法官在对待媒体时候的功能主义主要表现有:1,在主动宣传中,“功能主义化”倾向严重,即仅仅做到利用媒体,把与媒体的交流当作一项任务来抓,而不是真正将司法宣传融入工作中。2,在被动应对上,“工具性”色彩浓重,面对社会舆论时,仅仅把媒体当作一种思想引导工具,或者是打消群众疑虑工具。

    那么,在理顺司法公共事件的演变机理,更好的应对上述的三种心态,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以公正、独立司法为根本,理性对待网络民意。虽然,司法民主化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但司法民主化不同于政治民主化,不能用代议制或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司法民主化有直接民主化和间接民主化之别,直接民主化最为集中的体现是陪审制,间接民主化则是指法官的裁判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因为法律是由民主化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官适用法律即是间接实现了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化不是网络审判,网络民意不能决定裁判结果。法院不是一个民意机构,没有能力甄别网络民意的真实性,无论是在合法性条件还是技术性条件上都不能将公众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尤其在自媒体上网络水军和营销账号铺天盖地,无人能够精确地区分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因此,法院必须恪守法律规范,审慎对待“民意”,不能将所谓的“民意”作为裁判的标准。

    第二,及时公布真实信息,遏制谣言蔓延。公共危机事件中,谣言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应对司法公共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应当尽可能多地公布细节信息。发布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危机处理信息发布3T原则:(1)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You Own Tale); (2)尽快提供(Tell It Fast);(3)提供全部情况(Tell It All)。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动权主要取决于时效,如果相关事实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网络空间就会充斥着各种谣言,之后即使再公布真相,真相也会被谣言稀释。在自媒体这样一个公开的意见市场上,封锁消息已是不可能,而企图以谎言掩盖真相的做法更不可能经得起网络的质疑。如果说司法公共事件已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掩盖真相则将使司法公信力遭受二次伤害。

    第三,加强沟通和对话,引导舆论回归理性。在公布信息的基础上,法院还应当对网络上的观点进行正面的回应,对错误的观点进行批驳,为正确的观点进行辩护。在大众传播中存在一种“沉默螺旋”现象,如果法院在网络中不发出自己的声音,网络舆论极有可能出现“一边倒”的情形。而且,自媒体通过“关注”、“被关注”这一功能,很容易将分散的网民组织成一个个立场相同或相近的群体。此时,法院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发出权威声音,以避免网络舆论的极端化。自媒体为普通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平等自由讨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法院并不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任何司法公共事件中都有对话和沟通的必要,沟通和对话可以形成共识,强化社会认同,避免网络舆论向极端化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