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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两个幼儿疑被饿死家中一事的分析
作者:苏占卿 发布时间:2013-06-27 14:39:10
南京江宁的泉水新村小区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由于一名母亲吸毒,导致两名不到4岁的孩子双双饿死在家中。那么,当地有关部门明知该家庭详情,连民警也隔三差五来探望,悲剧还是发生了,究竟问题出在哪呢? 监护人作用的缺失是本案悲剧的重要原因 本案两个幼小的孩子被吸毒的母亲饿死在家,原因种种。但是,笔者认为,社会各界对监护人作用的理解缺失并未付诸于实际当中是主要因素。因为为维护和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认和作用规定的还是比较详细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六条至十九条明确对监护人做了如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些法律条款还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强调:即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两个幼童的父亲被关押,其母虽然健在,但是因为吸毒,实际已经起不到监护人作用了。在此种倩况下,有关单位或部门明明清楚这一切(比如,不少居民经常为孩子送吃的东西、辖区有关单位送800元生活费、民警隔三差五也去家里探望等)。但是,并未根据该家庭已无人可以正常照料两个幼童的实际去寻找和更换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更未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诉讼指定监护人。正因为缺乏这些社会关注,缺乏社会各方对监护人的轻视作用,上述悲剧才不可免的出现了。 建议立法限制或剥夺吸毒者的监护权 由于母亲吸毒,江苏的两个幼儿被饿死家中。这一事件的因果关系确实与吸毒的监护人、即她们的母亲有割不断的联系。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界定吸毒人员不可做监护人的具体法律依据,所以,无法直接评估吸毒者的监护权力。然而,从实践中看,毒品对人有特殊的麻痹和特殊的腐蚀作用,一般情况下,吸毒者确系不宜、不能和无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人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是,却并没有明确将吸毒成瘾或已处在戒毒状态下的吸毒人员列为“没有监护子女能力”的情形。再者,其他法律政策也没有禁止吸毒人员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与措施,这就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埋下了隐患,为此,笔者建议立法增添剥夺吸毒人员的监护人权利。鉴于为人父母的吸毒者与子女间的抚养的特殊关系,起码立法要限制这些吸毒人员的监护人权利的资格。比如要界定吸毒人员对自己子女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派出其他人配合或监督,给于配合的人员未尽职责的要承担责任。也可以借鉴域外多将吸毒者子女监护权转托给近亲属的经验,由有关部门建议这样的吸毒父母将监护权或将无力承担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行驶,这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遇到本案的情景就可以及时地、不可儿戏和推卸地来承担责任,必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其他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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