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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向船只收“场地费”敲诈勒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10 14:01:57


    本网讯(苏传清 杨守金)  被告人黄佰志、陈章、苏树尚、庞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在海域正在进行作业的船只收取“场地费”,并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6月20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对该四被告人作出两年四个月至两年八个月等不等刑罚,并均处罚金。

    2012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佰志、陈章、苏树尚、庞乐等人在裴鑫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以对钦州市犀牛脚镇某海域拥有国家海域使用许可为名,驾驶快艇出海向在该海域进行抽沙虫作业的船只收取“场地费”。该团伙驾驶快艇出海后,向在该海域进行抽沙虫的船主称其对该海域拥有海域使用权,如想在该海域抽沙虫,必须交200-500元“场地费”,如果没有现金,则需要用一定数量的沙虫顶数,抽沙虫船的船主如若不交“场地费”,则声称砍断抽沙虫船的缆绳或砍烂船上的设备威胁驱赶抽沙虫船离开该海域。其中在8月23日下午收取陆日利人民币500元;8月24日上午砍断史勇船上缆绳,驱赶其离开该海域;同日晚上收取陆日利人民币500元,收取黄荣人民币400元;8月25日晚上,收取黄荣人民币400元,砍断翁国南船上的缆绳;8月26日晚上,收取史勇福人民币500元;8月29日晚上,收取莫伟宏沙虫30斤(价值人民币600元),史勇人民币500元;8月30日凌晨,收取王桂松人民币500元;9月1日早上,收取黄荣人民币500元,裴斌沙虫30斤(价值人民币600元);同日晚上,莫伟宏人民币300元及30斤沙虫(价值人民币600元),陆日利人民币500元,黄荣人民币300元,王桂松人民币500元;9月2日晚上,收取丁其民20斤沙虫(价值人民币400元),陆日利人民币500元。

    2012年9月2日晚上,在出海收取“场地费”期间,裴鑫均及四被告人等人将一支单管猎枪和三发猎枪子弹放于快艇上,后被群众缴获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12号猎枪,子弹为12号猎枪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佰志、陈章、苏树尚、庞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全部退出赃款8100元,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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