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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字判决书”看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
作者:王冰梅   发布时间:2013-07-09 15:19:05


    据说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想改嫁,遭到家人阻挠。她请一讼师帮写好诉状后向官府呈上状纸,诉状称:“豆蔻年华,无嗣孀寡。翁鳏尚壮,叔大未娶。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诉状后,查明事实正如所诉,挥笔写下判决“嫁!”这份中国历史上字数最少的判决书。

    从这份“一字判决书”可看出判官的高明之处:第一、判决书省略了众所周知的判决理由。原告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少妇,丈夫已死且无子女。中国封建社会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讲法,原告无子女在家庭中不但地位低,还要受欺压;中国还有一句俗语“寡妇门前是非多”,更何况原告是年轻漂亮的寡妇;最要紧的就是当时原告所处的家庭境况非常严峻:全家就共有三口人,除原告外,一个是年壮丧偶的家公,另一个是已经长大尚未娶老婆的小叔子,可谓处于虎狼之地,这些都是当时封建社会里大众认可的应该判决改嫁的理由,但知县认为这些理由众所周知没必要写,因此全部省去。第二、准确地回应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改嫁,其最关心的是裁判结果而不是过程,简单一个“嫁”字的判决就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最好回应,是原告可以改嫁的通行证。

    用现在的眼光看,“一字判决书”可能是个传说,因为它有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但在讲究质量与效率的今天,裁判文书的写作并非越长越好,而应该因案而异,该繁就繁,当简则简。特别是有的案件双方争议不大甚至无争议,但为了有一份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以案件的形式起诉到法院,只要法院给他们一个结果就可以了,这样的个案的裁判文书就尽量以最简化的格式出现,最好是证明式的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文书,应当讲求裁判文书的论证性、说理性;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力求简洁、明晰。”即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也要实行繁简分流,争议大小及难度大小不同的案件应适用不同格式的裁判文书。

    在今天的中国,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的信息来源渠道众多,吸取知识的途径便捷,人们在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前往往都会先查找相关法律、相关案例及向他人咨询,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些了解,这也是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一个途径。由于当事人有了这样的经历,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许多法律问题都已经有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太大的必要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那些在他们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裁判文书的阅读对象首先是当事人,其次才是社会大众,因此裁判文书写得通俗易懂是极为重要的,要用当事人读得懂的语言来体现出来。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说,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原来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许多问题已有定论,赔偿项目有多少、每一项该如何确定赔偿损失都有了普遍的做法;双方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无非就是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保险凭证以及与身份有关的一些证明,这些证据材料在立案时都已经作了一般审查,因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的制作,没有必要在判决书中罗列那些证据,不应再就原告的每一项费用该赔偿多少或该不该赔偿进行论述。因为到了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争议肯定是少不了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受害人的自然想法,农村居民想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又想按次要责任或者无事故责任的情形下赔偿,如果他们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即使你阐述的理由多么充足他们也未必能信服,甚至都不看,他们关心的只是一个结果:保险公司能赔偿多少或者肇事方赔偿多少,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差多少。既然当事人关心的是判决的结果,为何不顺水推舟?当然,如果当事人提出疑问,必要的判后答疑还是要的。因此,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不能单独行动,还要与判后答疑制度相结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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