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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一样的判决书
作者:邓宇聪   发布时间:2012-08-24 10:00:23


    在中国古代司法领域,判词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历经了“五声听讼”、以吏为师专尚刑法、“引经断狱”之后方才出现。

    以唐代为例,要想成为一名吏部官员需要经过严格的专业笔试,笔试内容就是书写判词。这种考试对应试者的文字功底要求非常高,判词不仅要求言辞辩正、文理优长,还要用骈体文写成。因此目不识丁的人是不可能进入吏员队伍的,即使是一些已经中进士的人还会去应举“博学宏词”、“书判拔萃”等科目。

    正是因为官方在选拔人才时重视判词写作,因此官员上下无不熟悉判词写作,且必用骈俪。这也决定了无论从朝廷到县城,如果不是真正读过书、真正能写文章的人是不可能成为司法裁决者的,唐代法官在很大程度上至少也是一名颇有文学水准的作家。因此,一篇篇既有法理又极具文学价值的优美判词在唐代比比皆是,使人读来如诗般行云流水,颇有风味。现举唐白居易的一篇判词为例。

  案情是:甲牛觝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甲请赔半价,但乙不服。该篇判词包括事实、理由、主文三部分,作者首先对案发地点进行分析,开篇即定性“马牛于牧,蹄角难防”;再对故意与过失两种主观状态进行区分,“苟死伤之可征,在故、误而宜别”;然后通过列举案件事实对定案理由进行铺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尔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随后引出判决理由,“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即牲畜斗殴若发生在野外则从轻、赔半价,若发生在厩圈中,则从重;最后得出判决结果“当陪半价,勿听过求”。

  该篇判词在剖析案情时主、客结合,寓于情理,阐述理由精当明晰、浅显易懂,历代以为判处合理,论断公允。在文学方面,虽多处用典却力戒偏僻,辞藻华丽却简赅明晰,布局严谨却描绘生动,是一篇不可多得的文学佳作。

  现代判决书以三段论为体例,文书写作很难与文学创作扯上什么关系,若能借鉴古代判决以加强文书说理部分,应有一定裨益。一方面,这种判决书避免了现代判决的枯燥、单调。相对于法理,它更注重情理,讲究寓情于理,考诸道德。文章的侧重点也在说理部分,这不仅使其更具说服力,也加强了对当事人的道德引导,用现代话语来说,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服判息诉”。但另一方面,它也成为官吏卖弄文采、任意出入人狱的工具,堆砌辞藻,不切实用,不仅不利于法治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的传播。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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