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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山东省菏泽中院 田源 发布时间:2012-06-19 09:02:21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活动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一篇好的裁判文书,不但可使当事人能胜败皆服,而且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也是衡量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评判依据。裁判文书要求在制作中“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个人业务素质等原因,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裁判文书的效力,甚至危及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笔者就法院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结构形式上的常见错误 1. 不当省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最常见的是介绍完第一个当事人基本情况后,对后列当事人与前列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同的部分常表述为“性别、民族、住址、职业同上”,这种表述造成裁判文书内容的不正规,从而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一一列举,不可胡乱省略。 2.对当事人人称的混乱使用。裁判文书的写作,通常全文都是以本院为第一人称来表述。在许多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诉辩事实与理由标书过程中,以原、被告为第一人称表述,造成整个裁判文书中存在三个第一人称,导致在案件宣判中,在旁听人员听来,人称混乱,极不严肃。对于当事人诉辩事实与理由,法院作为第一人称的表述者,当事人的诉辩事实与理由以第三人称表述为最佳。 3、随意加盖院印。在裁判文书加盖印章时,随手乱盖,没有确定的位置。正确的做法是,在加盖法院印章时,应用印端正、明晰。用印时应特别认真,务必使其端正、明晰,用印的位置应“骑年跨月”,同时不应覆盖审判人员的签名。“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条形章应加盖在时间与书记员中间空格的左方。 (二)论理中存在的错误 1.不论理。在裁判文书中,承办法官照抄审理查查明的事实,不能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事实与法律两张皮,互不相连,很难说服当事人。 2.胡乱论理。有些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论理随心所欲,让人不知所云。有些裁判文书乱论理,不但可能导致案件的错误裁判,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比如彭宇案,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人不是你撞的,你就不会扶起来,不会送去医院,不会给家属打电话”这些理由作为判决他撞人的根据,乱论理,所以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甚至社会道德的滑坡。 3、论理肤浅。在论理中东拉西扯,前后矛盾,必然导致错误的结果。论理的能力欠佳,讲不深讲不透,讲不到关键点子上。 (三)文书中存在的其他错误 1. 法律适用的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在判决中是很普遍的,经常表现在适用法律不确切,没有具体到哪一款、哪一项;适用法律不准确,例如不适用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适用多个法律时,排序混乱。 2.诉辩理由归纳不当。有些裁判文书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归纳不规范、不准确、随意性大。诉讼理由当中缺乏事实,没有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书结果无论如何正确,都不能让公众满意。 二、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问题的内在原因 (一)缺乏规范的制作技术。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有不同版本,各地法院参照的也有不同,导致制作技术不规范的裁判文书出现。 (二)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一些低级的错误,只要增强责任心,完全可以避免。同时对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和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的认识不足,敷衍应付。 (三)缺乏文书制作审核机制。一份裁判文书的“出炉”,不仅需要拟写人的负责与认真,还要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负责与监督,需要庭长、分管副院长甚至院长的审核,需要书记员、打字员、盖印人对一些诸如错别漏字、排版等明显错误进行校对改正。当前承办法官从案件审理到签发裁判文书大都一手包揽,对与错都缺乏审核、监督。 三、完善法院裁判文书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承办法官的责任心。一些法官对制作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觉得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关系不大,更加看重法庭审理、庭下合议的过程,认为这才是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关键,裁判文书只是前面一系列工作的附属品,更像是一种形式,只要把握好了庭审、合议的工作,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这些法官对制作裁判文书的意义缺乏认识,忽视了它的重要价值。 (二)建立长效的文书审核机制。一方面承办法官应该用心制作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内容、文字、语法、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进行自查,力求把错误堵在自查阶段;另一方面书记员认真对裁判文书原本仔细校对,将其中错字、漏字、标点符号以及语句的毛病一一查清并改正。其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能动性,每一位成员合议庭成员都要对裁判文书负责,不仅要审查一些文字错漏、语句不通顺等浅显问题,还要审查诸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论述、法条适用等更深层次的问题,然后才在裁判文书的尾部署名。最后是领导严把裁判文书的质量关:庭长对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要审核,分管院长不能做到每案必看的,也要进行抽查审核并对所汇报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阅。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庭、院长组成建立起来的裁判文书审核制度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全文引用法条。长期以来,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适用法律时往往只载明根据“某条某款之规定”,当事人无法通过裁判文书知道法条的具体内容,也不易查找有关法律文本和资料。特别在一些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这种对当事人不便利、对人民群众不负责的问题更为明显。建议裁判文书中适用法律必须全文引用法律条文,让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到法律。 (四)判决书通俗化。当事人除关心裁判结果外,还关心裁判文书中的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但毕竟当事人不可能文化水平都高,也不可能都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应当将那些专业名词术语充斥其中、说理晦涩、老百姓很难读懂的判决书通俗化,力求简明扼要,论述严谨、说理透彻,语言流畅、文字通顺,做到“辩法析理,输赢皆明”。让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通俗化体会到什么是“看得懂的正义”,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五)裁判文书公开。法院要主动将裁判文书公开公布,如网上公布、造册开放以供查阅等,在更大范围内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促进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文以载道,文以化人。一份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既要在制作形式上具有严密的规范,体现司法的权威,还要在内容上让内行看得透,外行看得懂。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完善裁判文书的样式,提高裁判文书作水平,制作出高质量、优秀的裁判文书,无论对于满足群众的司法需要,抑或是强化司法公信力,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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