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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治后业委会能否起诉欠物业费的业主?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7-09 09:52:29
【案情】 2010年12月,樱城小区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选举出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决议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自管自治。业委会成立后,决定向全体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按0.4元计算。小区业委会也向当地房产局备案。此后,该小区的绝大部分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龙某系小区业主,经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其沟通,龙某以物业管理未尽责为由,不同意缴纳物业管理费,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780元。 【分歧】 对于业委会能否对龙某提起民事诉讼、催讨物业费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委会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龙某客观上接受了业委会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承担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法院应受理业委会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业委会不是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主体,不享有物业管理收费的资质和依据,对业委会的起诉,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业委会是个特殊的主体,它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它在集合业主的集体意志、履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方面又是必不可缺的,因此它一方面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另一方面,它又必须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进行活动。 从我国对物业管理的设计模式而言,对物业管理是以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管理为主的,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未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但《物业管理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自治管理本小区物业,因此,对业委会的自治,法院不干预。至于涉及物业费用,则有所不同。法律虽然未禁止业委会自治,但也未授权业委会可以收取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司,它的成立经过了工商登记,它的经营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它的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纳税,所以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合法的。而业委会既未获得法律授权收取物业费,而且收费涉及政府行政管理事务。从法理分析,自治状态下的业委会既是执行者,又是管理者,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利于监督。而且,业委会不是专门的企业,也不是经营组织,收取物业费后如何使用也没有监管的依据和途径,容易导致收费后开支不明。因此,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业委会起诉催收物业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业委会究竟能否自治?能否收取物业费?目前法律上还是空白,只能有待于今后的完善。在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业主如果出于自愿向业委会主动交物业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干预,法院也不干涉。但是,如果业委会因为某个业主不交物业费而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以收费没有法律根据为由,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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