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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店铺是否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作者:费晖 发布时间:2011-08-01 16:37:00
【案情】
2008年6月,俞先生购买了二间临街店铺。为了入驻不得已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之后让俞先生更为不解地是,物业公司持一份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向自己催要物业管理费。俞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商铺是临街的,且在小区大门的侧面,平时店铺的人员都不用进入小区,即使是门前卫生,环卫工人也会每天定时清扫。店铺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需要物业管理。双方对店铺是否需缴纳物管费各执一词,2010年6月,物业公司把俞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俞先生补缴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经法院主持调解,俞先生与物业公司于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物业公司撤回了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临街店铺不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临街店铺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 【评析】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小区物业服务主要涵盖小区共有部分的清洁、绿化、保洁、安保、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水电管网的疏通与维护等。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临街商铺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则取决于临街商铺是否小区物业的组成部分。如果是,那么必然要划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临街商铺位于住宅小区的边缘,地理位置不同,但缴费义务相同。因此,临街商铺也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且临街店铺所需电、水、供暖设施一般与小区住宅共用。自然其业主也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江西省赣州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就直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从小区大门进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对于费用问题主要看业主办理买房合同与接房时办理的物业服务协议上是否明确规定了物业的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确定。也就是说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则按店铺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物业公司履行服务管理义务,业主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时,业主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作者: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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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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