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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个”不交物业费理由 法院仍判业主败诉
发布时间:2012-09-07 11:36:47
本网讯
小区物业状告张某无故不交物业费,张某反映是因为物业公司侵害小区公共区域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不交物业费。9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支付该物业公司3466.64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02年11月,张某与小区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约定,张某购买该小区的房子,该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每6个月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张某依据本协议向该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等。 张某于2002年11月入住该小区,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从2004年1月1日起张某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至2010年9月共欠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3466.64元。 庭审中,张某反诉且辩称,该物业公司起诉自己从2004年至2010年9月无故拖欠物业费,事实并非原告所讲的“无故”,而是原告屡次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该物业公司非法侵占小区公共停车位租金、地下公共停车位租金、会所幼儿园租金,侵占公共绿地、从未公开过物业收支账目。 其次,该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合同。张某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照明电路及水管,均遭到无理拒绝;由于小区物业未尽到值班、巡逻责任造成其两辆电动车丢失;未给孩子出具入学证明导致自己不得不花费一万元的赞助费才让小孩上了学;楼下及楼道常常堆满垃圾无人清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该物业公司为张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张某应该按约交纳物业费。关于张某辩称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非法侵占及未公开项目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张某辩称物业公司对自己直接利益的侵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支付该物业公司3466.64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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